丁金坤
24-11-10 08:55

法律文书的文法(二):非虚构写作

法律文书是言必有据的文书,是非虚构写作,不同于小说,可以天马行空的想象情节。根据有限的资料,依据法律规则,写出故事来,是很类似史笔的。一般要注意三点;

第一 故事化叙事。
每个案子都是故事,要有条理地说好。譬如我曾经办的一个案子:“两个在上海工作的德国人,经常在一起聚会,于是商量开一个饭店,作为聚会中心。德国人没有开饭店的经验,就找了一个开饭店的印度老板合作,三个人签订了个合伙协议。印度人对此很有一套,就在协议中约定,他是合伙事务执行人,有权决定饭店的经营,而且每个月要从营业额中先扣取二万作为报酬,剩余的再作为利润三人平分。这样,德国人就成为两个没有事务权限的有限合伙人,各投了一百万后,没有任何管理权。后来饭店亏损,德国人要求返还投资。”

上面的叙事,是把案件写成一个有首有尾的小故事。在口头交谈中,非常有用,可以很快明白事情经过,以及争议的焦点。但若写成书面化的法律文书,需要引用原话以及合同的内容,则会折损故事的流畅性。此时,可以先写个小节作为引导,譬如“本案是两原告共同投资被告,合伙经营饭店,被告在合伙合同中取巧,并履行不当,造成损失”。再把上面的故事严谨化,展现出整个案情。

2 剪裁
写法律文书必须善于裁剪,把与本案事实与法律无关的情节剔除,相关的留下来,就如郑板桥的“删繁就简三秋树”,侯方域的“行文之旨,全在裁制,无论细大,皆可驱遣”。当事人把一切资料交付给律师,一切情况告诉律师,哪些需要的,哪些不需要,哪些暂时保留的,哪些没有价值的,这些取舍取局于律师的眼光与水平。一般情况是,对证据“贪多务得,细大不捐”,全面掌握,再根据需要“随时取舍,居于主动”。

体现在法律文书上,则是剪裁后的材料逻辑自洽。譬如原告,先说一个原告版本的故事,自圆其说。被告会提出异议,有个被告版本。双方再对不同点进行争议。法院的审判过程,也就是对双方的故事版本,不断修订,最后形成法院版本的叙事。法官对证据的取舍,也是一个剪裁过程,对符合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采纳,不符合的予以摒弃,再拼凑成法律事实。所以说,剪裁的本质是认识/概括事理的能力,而且有分工,律师是出谋划策的建议权,法官是决定取舍的判断权。

3 史家之笔
历史学家根据史料,组织剪裁为事迹,对人物予以盖棺认定。这逻辑与法官断案是一样的,而且不如审判来的严谨。因为史家取舍材料,并没有当面对质,只是根据史家的经验做判断。陈寿的三国志写的太简单,裴松之就引用其他各家的说法来注释。各家的说法也不一致,于是裴松之“一是引诸家之论,以辩是非;二是参诸家之说,以核伪异;三是传所有之事,详其委屈;四是传所无之事,补其阙佚;五是传所有之人,详其生平;六是传所无之人,附以同类”同理,司马光写资治通鉴是使用了考异法。 《通鉴考异》说明史料取舍的原则和考证过程。“事同文异者,则请择一明白详备者录之;彼此互有详略,则请左右采获,错综铨次,自用文辞修正之;或无证验,则以事理推之云云;若无以考其虚实是非者,则云今两存之”这些考异方法的逻辑,与律师的举证/法官论证的逻辑一致的。

史家之笔还包括文风。历史书那么多,前四史(史记/汉书/后汉书/三国志)名声最大。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文笔美。生活中,法律文书看不下去,大多是也因为写的不条理/不生动。法律文书务必要优美叙述,可以学司马迁的叙述条理/文字简明,汉书博瞻,后汉书以意传文“周而且全,疏而不漏”,三国志简明扼要。前四史的文气也不同的,史记是不疾不许,不紧不慢。汉书气散,慢慢说事。后汉书气紧,一口气把事情说完。这些叙事之法都是写法律文书的最好榜样。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