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昨天深夜看了陈世峰杀害江歌案的日本判决书原文(附图1、2),本来我坚持的原则是不评价具体案件,但是看了这个判决书后,感觉还是存在很多误读,应该解读一下。
并且这是日本法院的判决,不是中国法院的判决,想来对各方的影响可控,就解读一下吧。
(但这个解读仅限于对判决书本身的解读,并不评价判决是否正确,是否合理。如果有人质疑日本刑事审判本身的正确性,不在本篇微博的讨论范围)
(一)
一个犯罪行为,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①产生犯意;
②进行犯罪预备(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
③着手实行犯罪行为;
④犯罪既遂或未遂。
(二)
陈世峰杀害江歌案判决书,对这四个阶段的表述分别为:
(1)对前女友刘鑫产生了杀害的犯罪意图。
(判决书记载为:被告人抱着杀害前女友的意图去了被害者的公寓)
(2)准备了道具和作案后更换的衣服,实行了犯罪预备。
(判决书记载为:被告人准备了杀人行为用的刀具和犯案后逃跑时使用的换洗衣物)
(3)刘鑫先进门,陈世峰未与刘鑫见面,出现了终止犯罪的机会。
(因前女友和被害者两个人一起回家,被告一个人先去了被害者那边,所以没能和前女友见面。被告人明明可以在事态没有如当初所预想的那样发展时就离开现场。)
(4)但其没有终止犯罪,而是拿刀刺向了江歌,实行了杀人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杀人犯罪形态是用刀多次刺被害人的脖子,极其危险,当时被告人的杀意非常强烈)
(5)结果导致江歌死亡,杀人罪既遂。
(三)
从判决书记载可以得出两个个结论:
(1)陈世峰原本要杀害的对象是刘鑫。
(2)陈世峰未与刘鑫见面,刘鑫并非因江歌的帮助而脱险,其脱险原因是陈世峰未见到刘鑫。
(四)
对双方两个争议焦点的认识。
●●焦点1:主张陈世峰的犯意就是杀江歌,否则就是激情杀人,不会以预谋杀人(日本叫计划杀人),最终与胁迫数罪并罚量刑20年。
●这种认识主要是忽略了犯罪行为的整体性,把事前意图杀害刘鑫,与事中杀害江歌两个行为割裂开看待造成的。
(1)对犯罪行为是要整体评价的。
①判决书对陈世峰杀人这个犯罪行为的认定,整体上就是想杀刘鑫却杀了江歌。
犯意是想杀人,结果是杀死了人,刘鑫和江歌都是人,在“杀人”这个问题上是统一的,不管陈世峰对江歌是临时起意,还是争吵后激情杀人(以上两点判决书均无记录),都是定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并且是预谋杀人(日本叫计划性杀人),因此与胁迫数罪并罚量刑20年。
(这其实是刑法学的一个经典问题,张三想杀李四,结果却杀了王五……张三想杀狗,结果却杀了狗主人……张三想杀狗主人,结果却杀了狗……大家回忆一下。)
②如果把两个行为割裂开,那么按照日本刑法,对杀人这件事,就应该定两罪:
一是意图杀害刘鑫且进行了杀人罪犯罪预备。
二是杀害了江歌的杀人罪。
对于(一),按照《日本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以第一百九十九条(杀人罪)之犯罪目的,进行预备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据情况,可以免除其刑。
(参与自杀及同意杀人)。
附《日本刑法》原文:
第百九十九条 人を殺した者は、死刑又は無期若しくは五年以上の懲役に処する。
第二百一条第百九十九条 の罪を犯す目的で、その予備をした者は、二年以下の懲役に処する。ただし、情状により、その刑を免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自殺関与及び同意殺人)
●但显然,判决书并未如此处理。所以,判决书对陈世峰的犯罪行为是按照一个整体去评价的。
●特别说明:在对犯罪预备的惩罚上,虽然中国刑法采取四要件体系,日本刑法采取三阶层体系,但是对“杀人罪这个罪名”的犯罪预备的惩罚上,大同小异。
中国刑法是,实施了犯罪预备的,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日本刑法是:实施了杀人罪的犯罪预备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据情况,可以免除其刑。
●●焦点2:主张刘鑫是因江歌的帮助而脱险,或者刘鑫是江歌被杀的受益者。
显然,判决书也不支持这种观点。
因为判决书记载是陈世峰压根没有见到刘鑫,刘鑫能脱险是因为她先行进入室内,导致陈世峰未能与其相遇,而不是江歌的主动行动(积极行为)帮助了刘鑫脱险。
至于刘鑫是不是江歌被杀的受益者,因为刘鑫进入室内在前,江歌被陈世峰杀害在后,在排除江歌的主动行为为刘鑫脱险提供了帮助的前前提下,“后行为”不可能为“前行为”带来益处,所以这种观点也站不住脚。
●●再次声明:以上分析仅限于日本刑事判决书本身,既不涉及日本判决书是否正确,也不涉及后续在国内展开的系列诉讼案件与日本刑事判决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