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记取变成了“价外税”,但建安费用组成的规定没有相应更新,因此增值税目前仍然是造价的组成部分,仍然要受到合同对法律、政策变化风险负担规则的约束,不能因为“价税分离”,就认为税率变化风险不是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
二、合同对税负和税率变化风险的约束,只是对税金成本及其风险负担的约定,对发承包是有约束力的,以合同约定不符合国家有关纳税主体、税率规定否定合同约定,显然是错误理解。
http://t.cn/A6nmB4n0
发布于 广东
一、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记取变成了“价外税”,但建安费用组成的规定没有相应更新,因此增值税目前仍然是造价的组成部分,仍然要受到合同对法律、政策变化风险负担规则的约束,不能因为“价税分离”,就认为税率变化风险不是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
二、合同对税负和税率变化风险的约束,只是对税金成本及其风险负担的约定,对发承包是有约束力的,以合同约定不符合国家有关纳税主体、税率规定否定合同约定,显然是错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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