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最帅的前法官
24-11-14 14:30

作者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说明发包人已经认可工程质量合格,其再主张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一般不应支持,但发包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个见:竣工验收作为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行为,对其法律效果应分开来看。一、公法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代表工程在技术上符合设计要求,可以投入使用。二、私法上,工程通过验收代表承包人履行完毕施工合同义务,工程可以交付使用,发包人不得再以工程未经验收为由拒绝接收工程和付款。
思考:一、工程竣工验收,包含发包人免除承包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意思表示么?二、对于验收时尚未表现出来的施工质量缺陷,发包人真的有免除承包人质量责任的意思表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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