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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特别与特别程序》。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2期。
🖊️作者简介:蔡元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刑事诉讼法除了规范一般主体和一般犯罪的追诉活动以外,还会就一些特定主体或特定犯罪的诉讼程序进行规定,这种适用于特定主体或特定犯罪的诉讼程序便是“程序特别”。程序特别是一种广泛存在于各个国家及各个历史阶段的立法现象,创设程序特别很大程度上可以实现程序治理的精细化,使刑事诉讼程序体现出更强的针对性,有利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诉讼效率等价值目标的动态实现,并有助于实现某些特定的刑事政策。程序特别的立法模式有三,包括单行模式、附属模式和专章模式。特别程序是程序特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程序特别是特别程序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存在程序特别并不意味着可以设置专门的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的设置条件仍然需要进行严格限定,并遵循谦抑性、必要性和协调性三大原则。未来可以适当增加我国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数量,并综合运用多种立法模式来灵活应对不同领域的问题。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