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见了一个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一种“婚姻究竟为自己带来了什么”的感慨,也是一种“为了孩子而不断妥协、不断说服自己”的悲哀【原谅我用悲哀这个词】。借用今天的案件提出两个问题:
问题一: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买房屋向男方父母出具《借条》借款50万元支付首付,然该50万元其中的40万元用于支付房屋首付,剩余10万元由男方个人花销。此时,对于未用于支付首付的10万元,女方是否可以因该款项不符合借款用途、未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对于男方父母的借贷请求权形成有效抗辩?
问题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因个人原因对外负有个人债务30万元,女方使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银行存款代男方偿还该笔债务,此时女方是否可以向男方进行追偿?若代男方偿还款项所使用的资金为女方婚前个人存款,此时是否可以向男方进行追偿?
写在最后:婚姻不保护感情,不强迫一个人必须爱另外一个人,它只保护财产,而且它所保护的财产是离婚时所具备的财产,不去细说在过往的婚姻中为家庭谁付出的多、谁付出的少。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