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受害者女儿
24-11-19 11:29

秦皇岛市第一院表面上同意做“电子病历鉴定”,却不给鉴定机构提供病历修改痕迹的数据。
昨天秦皇岛市卫健委和湖北诚实司法鉴定所的人,去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提取电子病历鉴定需要的电子病历数据,医院拒绝提供“电子病历系统操作留痕数据、体温和检查后台数据库数据”这些重要检材。医院的电子病历合同书中明确显示有“书写留痕”功能(见附图),该医院却不提供,其行为属于《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科;(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相规定。
秦皇岛市卫健委和秦皇岛市第一医院,表面上给我委托司法鉴定了,却纵容医院不提供相关的鉴定检材,那你们是给我委托的什么鉴定?国家2010年开始实施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2011年实施的《电子病历功能规范(试行)》都明确规定电子病历系统必须有保留病历修改痕迹功能,医院当时是三级电子病历肯定有这些后台数据,却谎称没有数据,没有保留痕迹功能。请问这是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医院都不要脸到何种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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