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警
24-11-21 12:11 微博认证: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官方微博

2024年10月27日15时20分,周某某驾驶川BX2**5号小型轿车从安州区花荄镇驶往界牌镇,当行驶花荄镇文苑路与恒源大道路口左转时,与沿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郭某某及其推行的婴儿车(乘坐王某)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王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周某某驾驶车辆行经斑马线时未礼让行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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