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收赃十余次为什么不构成“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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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年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3到7年。司法解释规定“十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本案被告人有17次的,总金额1万余元,非法获利三四百元,获刑如果在3年以上,基本上跟上游的盗窃犯刑期接近。下游销赃犯罪,从法理及情理上均应轻判于上游盗窃犯罪。
之所以17次收赃仍不属于“情节严重”,在于其中大多数收赃金额不够当地盗窃入罪“数额较大”标准。当地(江苏)盗窃罪入刑门槛为2000元,不到该金额只够行政处罚,虽然亦属于违法行为。
知识点就是: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入罪条件的“次数”认定,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的量刑应与上游犯罪量刑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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