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点文字
24-11-26 00:56 微博认证:读物博主

在《法律立法与自由》《致命的自负》等著作中,哈耶克独辟蹊径提出,人永远处于相对无知的状态,且每个人都只能掌握极少的知识。政府对于实现繁荣所需的知识,同样一无所知。掌权者的动机或许十分高尚,但由于他无法掌握每个人繁杂多变的情形、动机和决定,因此绝不可能为“目标的重要性等级”制定出“公认的统一尺度”。事实上,根本存在一个统一的“社会福利函数”。 所以,即使是“一心为民造福“的权力,也是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否则只能是好心办坏事、集中力量办坏事。 哈耶克更进一步指出,国家不应该制定具体目标,而是要把功能限定在保障公共安全、私有产权和公正规则的范围内。

为此,社会秩序的基础,必须由抽象的、一般的正当规则构成,这些规则对事不对人。只有建立起维护抽象规则的法治原则,才可能给个人自由、具体目标留下足够的空间。 所以说,限制权力的理由,不在于“政府有意作恶”,而在于政府注定“无知”。

中文版本
1、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 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 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读书# )(#读书笔记# )

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