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2024年8月29日,鄱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日,鄱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所使用的“生猪肉”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饶鄱市监责改〔2024〕016号)。
2024年8月14日,鄱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鄱阳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此案的查处,有利于加强市场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知识,引导正确规范记录食品进货台账,严格控制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维护食品安全。
来源:官方微信公众号“上饶市场监管”于
2024年11月23日 20:59分发布 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一)之案例8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