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虚构部分工程量不构成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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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欺骗行为,想凭空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且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是否就构成诈骗犯罪?
本案例在现实中比较典型:施工人找来虚假材料供应单,目的很“正当”——有些增改项目无法在预算中填平,于是举手之劳,通过虚增材料款来处理。后来发现这种操作很容易得逞,只要甲方及监理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很难发现,于是开始凭空捏造,妄图以此不劳而获。
之所以本案未定合同诈骗犯罪,而是定性为民事欺诈,原因就在于二者之间的区分比较明显:部分的、少量的虚构事实,不影响整体的、全面的合同履行。情理上,4亿元的工程总造价,施工人已垫资施工完成3亿余元,已报结算的1万余元结算款中,虚增欺诈部分仅占很少部分,该部分完全可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方式来处理,并在最后的工程款结算中解决。
工程结算流程的规范操作,避免民事尤其刑事法律风险,就要求施工方处处留痕、可溯源,这是对自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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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