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其罕见|高院在判决书里对交警措辞严厉]
“车辆性质认定反复执法随意粗放”
来源:(2022)鲁02民终11156号
2019年6月15日,美团外卖员赵某因驾驶两轮电车被交警拦截,该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赵某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处罚400元,驾驶证记24分。
赵某不服,于2019年7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驳回赵某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赵某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2019年11月20日,山东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和设置过渡期的管理制度”,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2020年1月16日,赵某前往办理临时牌照,交警部门备案并核发了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
山东省高院: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部门,答辩相互否定,对车辆认定标准不能统一尺度,且出现反复,说明其执法的随意和粗放,其表现是在执法中不认真、不规范,对此本院深表堪忧,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点击链接查看和 Kimi 智能助手的对话 http://t.cn/A6mxFV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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