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就問
在大陸,入贅/上門女婿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在台灣之前的民法上的入贅是指「先生住娘家、先生冠妻姓、孩子跟媽媽姓」,但後來修改以後,已經沒有要求男方冠妻姓,孩子也就第一胎隨妻姓(也不是強迫而是協議),男方要負責/協助照顧女方父母終老。台灣目前還有約2000男士是冠妻姓的,現逐年減少中。
會問這問題是,最近做了台灣女婿那位,在YT上,一堆人對他的兩岸聯姻婚禮,都給他冠上“入贅”、“上門女婿“的形容詞。可我的理解,除非他們第一個小孩以後姓許,否則,他們的婚姻,應該與“入贅”無關或無法證明的(例如,他不會在台灣長住落戶、不會住在女家宜蘭),最多就是申請入境台灣的入台證,身份是大陸配偶,因為他說他至今沒有其他國家護照。
現在這年代,兩邊說好,做贅婿也不丟人吧!
其他的敏感政治問題,別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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