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走失的妇女,可以被「收留」或者「收养」吗?#女硕士#
收留,是对于无家可归或遭受困难者进行帮助,通常具有「无偿性」和「救助性」。于国家和有关部门来说,是履行职能的一种表现;于个人和公益团体而言,则有道德上的高尚以及「自愿」的属性。
收养,根据《收养法》,对象只能是未成年人,且需要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
从法律上来讲,卜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并不存在能够收养的可能。「收留」这个词,上条微博中,我提到,这个词用的非常微妙。从中午看到的官方通报来看,公安机关已对“卜某走失被找回”事件中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大家关注的,此事并不能用一个简简单单的收留二字,一笔带过。
卜某走失13年,其子12岁,根据官方通报的时间线,可以说是无缝衔接。一个有精神疾病的妇女,在走失后随即怀孕生子,其是否具有法律上「性同意」的能力,是否具有「自愿结婚」意思表示的能力?这是该事件的重点。
关于是否涉及「非法拘禁」「拐卖妇女」等其他犯罪事实,还在调查当中。在实务中,拐卖妇女、强迫婚姻,通常伴随着非法拘禁,作为控制被害人的一种手段。
卜某事件,最直观来说,是带来了一种恐慌。如果一个妇女,可以被个人随意「收留」,又同时具备生子和精神疾病两个要素。那么,恐慌的不止是女性。女性有男性亲属,女性可以「被收留」生子,那么男性同样有可能「被收留」打黑工。同时,作为人类的正常情感和道德,对这样的事自然会产生愤怒、共情等心理。
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可以生存、有尊严的生活以及选择自己的生活。远在秦汉,已经有相关的律例。《汉律》的「二年律令·杂律」有云:强略人以为妻及助者,斩左止(趾)以为城旦。引诱、拐卖、劫掠她人为妻,部分主犯及帮助者,一并处罚。
当然,随着社会发展、司法文明的进步,肉刑在我国已经被废止。但是自古以来,对于人的保护意识,却值得我们思考。
人都是趋利避害的,罪责刑相适应,以及如何应用,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更是法律人和司法实践,在不断前行中,应当面对和回答的问题。#律师说法#
发布于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