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房对其经营的中药饮片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房虚假宣传案:
2024年10月22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药房对其经营的中药饮片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6.2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投诉线索,称当事人涉嫌使用平贝母代替川贝母对外进行销售。
经查,投诉人到当事人处购买中药材川贝母,当事人将其母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从亳州市一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的平贝母销售给投诉人,并向投诉人口头宣传销售给投诉的平贝母就是川贝母。据查,川贝母和平贝母虽同属百合科贝母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两者产地、形状、功能与主治等不同,且市场销售价格相差较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来源:池州市场监管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