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枝辉律师 24-12-1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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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被领导点赞成认定加班证据##律师说法# 此条裁判规则有些牵强,可能违背生活常理。在实质性劳动认定方面,缺乏适度审慎。

对于非工作时间的隐形加班问题,固然不应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外处理工作事务,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但不等于说,所有“居家办公”“微信办公”都算加班,若是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未影响劳动者生活休息,则不应认定为加班。

司法实务中,在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应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事实构成方面,有两点:①劳动者周末发朋友圈;②领导点赞。结论是:劳动者属于加班。此逻辑成立的关联事实应当是:劳动者属于产品销售岗位;公司允许其线上或居家办公;公司明确朋友圈推广作为一种工作形式,实际上亦以此方式作为公司主要营销方式之一。至于领导点赞与否,与此事实其实并无关联。即便构成“加班”,亦应考虑时长、工作内容,酌情认定加班费。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一条隐线,但裁判规则的严谨周密、合乎法理逻辑及生活常理亦系重要方面。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