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i912 24-12-17 18:11

#杨幂[超话]#
案件通报: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京 0491民初 499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判决被告蔡某某(微博账号:http://t.cn/A6y4PkIb UID 号:3754158184,原ID:EGF因人而异)用侮辱性言论,贬损杨幂女士的人格,构成名誉及肖像侵权,要求在其微博账号上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人民币18021.42元。

今日被告已按判决履行道歉义务,互联网非法外之地,请大家文明上网,共创美好的网络环境。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