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碎尸案逝者家属喊话张译#
别让权力支持的资本凌驾于法律之上
《民法典》和《电影产业促进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
关规定规定:
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艺术
作品中,不得含有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的内
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否则,受害人有
权就创作者侵犯名誉权的理由追究创作者的责
任。
耿广恒等诉中国评剧院关于电影《夺印》侵犯
其父耿景宜名誉权一案中,虽然未用真名,法
院判决中国评剧院停止侵权行为,支付原告精
神抚慰金,并在扬州登报澄清。
规定制片公司若要在电影中使用已过世事件原
型人物的故事或相关信息,则需要取得原型人
物近亲属的授权或同意,避免其近亲属以损害
事件原型人物相关人格权的理由向制片公司提
出侵权主张。
制片公司若使用原型人物的肖像或姓名,需要
获得原型人物或其近亲属的授权,否则,未经
授权进行使用,会侵犯原型人物的肖像权或姓
名权。
《幸福花园》侵犯其姓名权一案,法院判决云
南民族电影制片厂侵害夏山泉的姓名权,停止
侵害,在《丽江日报》上发表向原告赔礼道歉
的文章一次,并判决由丽江县电影公司赔偿夏
山泉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发布于 贵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