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社局发布2024年度十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每个都很好。
但是必须在开头提醒大家,劳动案件具有高度的区域性,也就是北京这么做,上海江苏就不一定,浙江倒是有可能,所以可以学习,但是当地不遵循判例,也很正常。
接下来我有时间会一一解析。
案例五:员工未到指定医院就诊不必然构成严重违纪
案情简介2005年8月1日,袁某入职某实业公司从事后勤管理工作,工作期间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实业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病假员工拒绝或不配合公司对病假真实性的调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保留公司追偿损失的权利。”2020年7月9日,袁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停工留薪期期满后,袁某前往其居住辖区的北京市某区医院就诊并由医院出具了休假证明,其伤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周围神经炎。袁某向某实业公司提交病假单至2021年2月19日。2020年8月25日及9月1日,某实业公司两次向袁某发出《关于配合公司对病假真实性调查的通知》,要求袁某分别于2020年9月1日及7日前往北京某骨科医院及北京某大学附属医院配合公司工作人员对其病假真实性进行调查。袁某均予配合,相应的诊断结论均证实袁某的病假属实。其后,某实业公司又先后七次向袁某发出《关于配合公司对病假真实性调查的通知》,要求袁某于指定时间分别至另外两家医院进行复诊,配合公司对其病假真实性进行调查。袁某收到上述七份通知后未依公司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就诊,但其先后七次前往北京市某区医院就诊,其伤经诊断为腰部损伤、软组织损伤、腰椎间盘突出,并由医院出具了休假证明。2021年2月19日,某实业公司向袁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袁某病假期间不配合公司对病假真实性的调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协商未果,袁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要求某实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000元。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袁某的仲裁请求,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裁决结果一致。
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袁某未按某实业公司要求到指定医院调查病假的真实性,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劳动者患病或者受伤时,基于健康权的考虑,其享有自主选择医院就医的权利,以便病情或者伤情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和救治。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自主权,可以适度开展病假真实性调查,但应统筹考虑劳动者就医的现实选择需要。
本案中,首先,袁某在停工留薪期期满后,根据其伤情、地区医疗现状,至其所居住辖区的北京市某区医院就诊符合常理;其次,袁某先后两次配合公司进行病假真实性调查,相应的诊断结论均证实其病假属实;最后,某实业公司多达九次通知袁某配合公司对病假真实性调查明显超出合理范畴,且袁某虽未依公司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就诊,但其在病休期间一直在某区医院就诊,并由医院出具了休假证明。综上,某实业公司在未有证据证明袁某病假存疑的情况下,以其不配合调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故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袁某的仲裁请求。
我觉得这个案子里,用人单位是怀疑劳动者造假病历,因此才要求劳动者去指定的医院进行就诊。
如果用人单位是我们的顾问单位,那我给公司写劳动合规时,会在劳动手册就写明,劳动者除非有合理的书面理由,否则必须与病情适配的合理的三甲公立就医,并提供上述医院的病历等证明。未按照公司规定到指定医院就诊并提交病假申请资料的或请假未获得相关领导批准的为旷工。
规章制度里写上这些,不仅要有民主制定程序的证明(开会、表决照片存档),还要有公示披露以及员工确认的证明(我们会建议让员工签字,或者飞书等工作群置顶并确认)。同时还会在劳动合同里写清楚这些事项。
对于员工而言,没什么太好的方法,需要请假就严格做好书面证明,如遇到公司让你必须到指定医院,你又确实不方便,你要提前准备好合理的拒绝理由,这样抗辩时有相关理由。
劳动法案件,还要注意,除了区域自治性很强,还有一个问题,时间不同,政策倾向也不同。比如,同是北京地区,就给出相反判例,案号:(2021)京民申990号,“二审法院认定《员工手册》的上述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对长期病假人员的合理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同时,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综合杨某曾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就诊,在向公司申请去其他医院就诊,公司另行指定就诊医院后,杨某未遵守公司的要求,向公司邮寄其他医院的《病假证明书》《请假申请书》,以及在公司告知本次病假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况下,杨某仍未按照公司要求,提供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等情形,认定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职场那些事# #职场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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