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枝辉律师 24-12-1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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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竞业限制义务不应扩大适用至普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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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领域的竞业限制争议模糊地带很多,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多裁判者在具体个案裁判时忽略了一般价值理念。

在具体技术操作层面,“存在且接触”,系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劳动者是否存在接触这些商业秘密可能。商业秘密保护重要,劳动者生存权更重要,二者之间的利益衡量,原则上应对竞业限制适用主体做限缩,对竞业限制的必要性和签署对象范围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不能将竞业限制变成“就业限制”。

团队去年承办的一起竞业限制案,涉及苏州工业园区扫地机器人企业。代理人发现,这种做扫地机器人的公司以及上下游企业上百家,核心的电机技术都是国外的,大多在外观设计上做改变。但这样的企业,几乎全员竞业,据说有的前台人员都是签有竞业协议。更离谱的是,竞业补偿金支付,我们这个案件中的用人单位是通过“拆分工资”方式进行,就是将原来的工资单独分出一部分来,冠名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类似乱象很多。其共性,就是将“竞业限制”条款作为给劳动者的“紧箍咒”,不加区别地套在每个劳动者头上。而一般的司法裁判场景,缺乏厘清立法意旨与实务操作必要性的勇气与耐心,导致劳动法领域的竞业限制条款被异化为一种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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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