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针对未登记房屋认定意见,可有条件提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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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活动中,政府部门对无证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性质的认定,影响房屋补偿结果,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故构成具体行政行为。但该性质认定意见,如果只是作为征地补偿的中间环节,即政府已经作出补偿决定,则被征收人只能就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该诉讼中就认定意见提出审查。
本案之所以由最高院改判,支持这样一个“过程性行政行为”的认定意见单独审查诉请,原因就在于被征收人已经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不能继续拖下去。补偿决定没有,补偿协议未签,另案行政赔偿诉讼亦主体不同。本着“有损害就有救济”原则,本案由法院受理对政府认定意见单独提起的行政诉讼,势在必行。
从现实法律生活角度来看本案,提示的其实是无证房、抵债房法律风险。债务人拿无证房来抵债,本着“好死不如赖活”“聊胜于无”原则,债权人收下无证房,即便已通过法院执行裁定确认抵债行为合法,但因为无法确认房地产权属,故在后续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又过于僵化,未能以一种灵活方式处理,导致旷日持久的诉讼。又由于征收过程中,又有强拆行为,被征收人未获补偿、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导致实际上的争议搁置状态,此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单独就房屋是否合法建筑的认定,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方式解决。
本案只解决受理问题。纠纷解决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其实法院和政府为解决本案,应当联动,由政府直接作为解铃人,撤销原有不予认定合法建筑的认定意见,责令房地产部门对案涉房屋按合法建筑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在房屋已强拆情况下,由政府按合法建筑补偿标准,扣除土地使用权变更需缴纳政府土地出让金后,作出补偿决定,再由被征收人决定是否就该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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