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110万抢2300克黄金商家拒发货##律师说法# 商家抗辩理由,性质上属于“情势变更”,但无法获得支持,原因就在于货品价格上涨,一般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势变更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变更。
像本案中的情况,客户付款后,合同生效,金条价格确实因政策或市场环境变化存在上涨情况,但商家作为专业、理性的黄金售卖企业,是在综合考虑相应的商业风险和成本变动后才向消费者发出要约。法律上就情势变更原则所做规定,强调的客观情况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非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将会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黄金价格上涨应属于商家签订合同时应合理预见的商业风险,且上涨幅度并未超过市场价峰值,因此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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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店因金价爆涨拒发货赔15万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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