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法院判决依据的原告提交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正本,在后续案件中,原告又提交了一份不一样的副本,并注明供法院参考,是几个意思?
法院没说明的事儿,只能去问发出单位。问问他们,为啥正副本不一样?再问问他们为何当事人在控告人还没到警局,被控告人就接到警察的电话,这不是故意泄露案情?再问问,被控告人接到接到警察“通知”不予立案的口头通知,才去警察局接受调查?这些都可以有吗?
对照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些都是不允许的。可被控告人趾高气扬认为可以,法院也认为违法的也行。只能问作出机关和它的上级了。
这事儿是不是该问到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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