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雷 24-12-21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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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丙芳律师判四年,王才亮律师说不意外,其实是相当意外。为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这是道德;帮农民工讨薪,律师不可能存在什么黑恶行为,一判四年怎让人不意外,支持上诉。律师给律师辩护,相信最终会获得公平、公正的处理。为什么提这个案例,注意看,这是感性新闻学的范畴,感性残酷的区分了“事实”和“法律事实”之别,到底是律师故意或无意忽视“感性事实”,被捉了“痛脚”,还是法院揪住了“事实”不放,还有二审。
 
值的一提的是,泰安法院也不是欲加之罪,如果一百个农民工没有收到工钱,讨薪不成找高律师代理,绝无可能法院直接判高律师下狱。有人说罗织罪名是“虚假诉讼罪”,正如之前所说,100个农民工的确被欠薪,一个个签字委托高律师讨薪 ,何来“虚假诉讼罪”?简直是莫须有。回到这个诉讼本身,真正的要害是,其实律师不是直接为农民工讨薪,是为包工头要钱,农民工的工资包工头已经垫付。现在的庭审的焦点是,“律师知不知情”。庭审中,据描述,高律师都给气疯了,证实高律师知情的那一句话证据正在激烈辩论中,被指控为“假的”!
 
这是律师的风险所在,律师们都在讨论。但回到感性新闻学上,律师都是在为法律事实、法律证据链在辩护,在乎的是法律事实,法律证据,不在乎感性事实,源初事实。不是说高律师不冤,不是为泰安法院站台,而是类似讨薪案件层出不穷,至少感性新闻学给律师提了一个醒,法律事实不是第一位的,感性事实才是。农民工收没有收到钱,其实非常容易查证,律师不愿意去做,或者视而不见也无问题,但如果重视源初事实,那就和包工头在交涉中留下高强度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证据”。
 
这件事,两个大V意见截然相反,但是讲的是最清楚的,因为二人都没有回避感性事实。
 
李蒙:高丙芳律师为69位农民工立了69个讨薪案,律师费有的说1万,有的说两万,平摊到每个农民工身上,就是一两百、两三百元,几乎是公益诉讼了。问题是,律师需要当事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合同,这69个农民工,高丙芳律师都见过吗,是不是这69个农民工签的字,签的合同和授权委托书?这点要说清楚。再就是,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书里肯定有检察院收集的证据,包括两个包工头的,包不包括农民工,有没有农民工的证人证言?这些要厘清,不然难以让人相信高丙芳律师确实不知情。69个农民工如果高律师都见过,都签了委托手续,高律师还不知情,有些超乎一般生活经验。一审判决书现在还没看到,光在朋友圈里看到说她无罪的,判决书怎么说的能不能看看?
 
军武季:年关将至,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高丙芳为农民工恶意讨薪构成“虚假诉讼罪”一审判决出炉。高丙芳律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图1),该案震动整个律师界。说实在的,这个判决逻辑难以自洽,最严重的内伤是包工头的支付义务表述。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的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即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该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若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依据条例第三十条,总包单位需进行清偿。
以上表述还是在分包单位有相关资质的前提下,如果仅仅是个人性质的包工头,农民工资更是由总包单位负责的。
而本案判决,包工头垫付农民工工资后,一般人想法是由包工头起诉总包单位,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包工头向总包单位索要没有法律依据,农工工资在总包单位是单列的,总包单位才是义务给付人,总包单位只针对农民工,工资去向只能是农民工的私人账户,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包工头与总包单位之间难以形成诉讼法律关系,由于包工头长期垫付被拖欠压力,让农民工起诉自己,连带起诉总包单位,并不出乎公众意外。
本案实体债务债权是存在的,仅仅基于包工头已经(多此一举地)给付了农民工资,就定高丙芳律师和包工头的罪,判决导致的结果只能是,所有包工头都不在工程款到位前“纯赔式”给付农民工资,逼得农民工自己起诉包工头,连带总包单位。
问题是,包工头也这样一起逼迫农民工,农民工届时不拿起法律武器,只拿武器怎么办?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