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 今天讨论一个有可能让冤假错案得到更好解决的制度建议。
解决冤假错案的难点在于公检法“是一家”,上下级法院检察院“也是一家”,而一个案子一旦被改判、发回重审,对原审法院来说就算是个负面业绩。如果刑事案件最后是无罪,原来的公安检察院办案人员也都会遭受负面业绩,还会触发国家赔偿。从制度上,二审法官维持原判通常独立就能做决定,而发回重审和改判通常要请示上级领导,从潜规则上就不鼓励对错误进行纠正。
对当事人来说,亲身遭遇的任何一个冤假错案都是难以承受的,但是对公检法人员来说,每年都好几百个案子,大家都是几十年的同事,纠正了没奖励,反而把关系搞僵了多不好,这就是典型的官官相护,但在当前的制度设计下,没办法,极少有人能铁面无私的把身边同事都得罪了。
要通过制度改革改变这一局面。
体制内并非都是官官相护的局面,最典型的就是纪委,纪委的KPI就是要把违法违纪的官员给抓出来,甚至某些纪委工作人员还有KPI,每年必须抓到多少官员才算完成任务。一个人本来在别的岗位工作,突然调动到纪委了,那也没办法该抓原来同事也得抓了,都是为了党和国家的事业,毫不在乎对立。
司法显然也是党和国家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能否把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公检法,搞成和纪委类似的强监督场景?上级法院法官发现上诉过来的案子有问题,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全算成上级法官的业绩,重奖!只要这个正面业绩记录足够、奖励幅度足够,所谓同僚关系也就那么回事了,为党和国家发现同僚的错误,纠正冤假错案,彰显司法正义,又能实现自身的荣誉奖金和升职加薪,为什么不干呢?
每年纠正10个错案年终评优,累计纠正100个司法系统嘉奖,累计纠正1000个全国劳模。这就不一样了。
大家觉得这个建议可以吗?有实现的可能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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