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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条提示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82)劳险字2号】
第一条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实操提示:
1、该文件仍然有效。
2、女职工履行请假义务,提交孕检科室保胎休假医嘱诊断
3、按医疗期管理。当地政府另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发布于 河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