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4-12-23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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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未推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当事人之间就律师费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律师费按照“谁聘请,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处理。然有哪些法律对于律师费负担另有规定,博主进行盘点,未尽之处、望各位包涵。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

2.涉及担保的案件:《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和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博主注:严格意义上说前述两条规定并不能支撑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律师费,基于担保的从属性,若主合同并未约定债务人承担律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人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此时并不涉及律师费】

3.人身侵权类案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5〕21号】第二条第三款:“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4.著作权侵权案件:《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商标权侵权案件:《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6.专利权侵权案件:《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十六条:“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7.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8.网络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9.人脸信息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5号】第八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10.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11.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 

12.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13.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二十二条:“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14.深圳地区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