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4-12-23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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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事管辖专栏之问题三:不涉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保全被告名下的财产。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保全复议,是否视为应诉答辩而不得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

模拟案情: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支付货款,一并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未约定管辖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点。原告完成供货后,被告未足额支付货款,遂原告诉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和违约金,并向受诉法院申请保全被告名下的财产。被告收到保全裁定后立即向受诉法院申请复议,是否意味着被告应诉答辩而受诉法院享有管辖权?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认为对其采取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而不是执行裁定】五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然被告针对保全裁定向受诉法院申请复议,是否视为其已经应诉答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在当事人仅就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未就案件的实体内容进行答辩的情况下,不应当认定当事人已经应诉答辩【例如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提交手续,未就实体内容提出答辩,仅提交手续不能认定为应诉答辩】;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为避免受诉法院具有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当事人可以在针对受诉法院的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时,一并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的规定,既然当事人同时进行答辩和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亦应当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那么当事人同时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和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更应当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针对模拟案情的管辖权问题,原告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享有管辖权。被告认为本案诉讼请求为给付货款和违约金,给付违约金的争议标的并非为给付货币,违约金的外在形式表现为给付货币但该给付内容本质上并非合同特征性义务,而是基于被告未履行其他义务而产生的给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被告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并非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