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4-12-23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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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在溯及力方面出现问题,不是一次两次,有时候我都在想他们对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是怎么考虑的。

最近热议的《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应当如何溯及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区分任何情况、不探究历史股东转让股权的原因、不管转让股权的时间已经间隔久远,一体要求全部转让股东与现在的受让股东对出资承担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公司法》溯及力的司法解释提出督办意见,认为该司法解释违反《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即违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溯及力出现问题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曾连续两次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2020年8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下称“民间借贷第一次修订案”】和2020年12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下称“民间借贷第二次修订案”】。对比两部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最大的实质性修改在溯及力问题上。

根据《民间借贷第一次修订案》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该司法解释;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根据《民间借贷第二次修订案》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该司法解释;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由此,《民间借贷第一次修订案》一刀切,不管民间借贷的成立时间,一体适用LPR四倍的利率保护上限;《民间借贷第二次修订案》尊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两线三区”和“LPR四倍”的利率保护上限时间段进行区分。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