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4-12-25 08:53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十大裁判要旨

上海黄荣律师

一、裁判要旨1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判例索引:(2020)吉0821民初1969号,(2021)吉08民终25号,(2021)吉民申1974号

二、裁判要旨2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将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判例索引:(2019)内0203民初5477号,(2020)内02民终1362号

三、裁判要旨3

1.夫妻一方对外所负侵权之债的基础性活动系为履行家庭事务或利益家庭目的,又或该基础性活动虽与家庭无关但利益由家庭共享,宜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取得夫妻共债的法律效果,家庭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责任。

2. 认定夫妻一方对外所负侵权之债构成夫妻共债可遵循以下规则:

(1)夫妻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中直接产生的侵权之债或者因家庭日常生活所负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债;

(2)夫妻一方在家庭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产生的侵权之债或为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所负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债;

(3)夫妻一方并非在为家庭共同利益活动中产生侵权之债,但收益归家庭享有的,在家庭受益范围内构成夫妻共债;

(4)夫妻一方虽无侵权之债,但基于共同分担损失的公平原则所确定的财产补偿符合家庭共同利益的,应属于夫妻共债;

(5)夫妻侵权一方的主观过错程度、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类型等均不影响个人债务构成夫妻共债。

判例索引:(2019)京0108民初42495号,(2020)京01民终3001号

四、裁判要旨4

在共同生产经营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应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及作用、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利益的分配情况、夫妻生活是否处于安宁状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债权人已经尽力举证的,若根据在案证据、结合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形成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高度盖然性判断,应依法进行认定。

判例索引:(2020)沪0115民初50539号

五、裁判要旨5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判例索引:(2022)黑0206民初311号

六、裁判要旨6

对“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不宜作出扩大解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应坚持债权人举证的原则,结合商事规则综合判断,避免夫妻共同债务因“推定家庭受益”以及“经营者身份”被再次扩大化。

判例索引:(2022)津0116民初557号,(2022)津03民终1920号

七、裁判要旨7

认定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考虑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判例索引:(2021)鄂0107民初1042号

八、裁判要旨8

对于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举债,债权人之所以能够突破债的相对性关系直接向夫妻双方主张,最核心的理由在于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有制。在夫妻财产共有制下,婚姻关系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既然夫妻双方对另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那么对于因婚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在享受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共同承担。

判例索引:(2021)吉0702民初3504号

九、裁判要旨9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之间形成“共意”,包括债务形成时的共同意思表示以及夫妻一方的事后追认。对于“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不应局限于明示意思表示,一方在债务形成时明知且未作反对或者知道债务存在并有履行行为的,亦可认定双方对负债具有“共同意思表示”。

判例索引:(2019)京0119民初5118号,(2019)京01民终7226号,(2019)京民申6640号

十、裁判要旨10

夫妻一方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而形成的担保债务,在另一方不知情、事后未追认或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下,该担保债务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担保之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选自《平度市人民法院金融、保险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一)》(2022年06月29日)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