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志军杀害女法官王佳佳案,一审宣判党志军死刑后,有些网友评论“这是几千块钱逼疯老实人的后果”。这简直就是颠倒黑白,贼喊捉贼。女法官王佳佳才是老实、守法、正直、正义、仁慈的代表。而党志军是恶魔的代表,他与老实一点关系都没有。
党志军在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为了达到骗取赔偿款之不法目的,蔑视法庭,不仅故意作虚假陈述、隐瞒真相,还提供伪造的财产损害证据,愚弄法官和司法,妨碍案件的审理。王佳佳法官识破党志军的谎言后,仅是未支持其虚假陈述部分的主张,并未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党志军不仅不知感恩,还将王佳佳法官杀害。这种畜生不如的骗子、杀人犯,跟老实扯不上一点关系。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案,且对党志军已经手下留情了,一点过错都没有。别再企图用“老实”去为恶魔的残忍行径狡辩,更别企图把过错推到无辜的受害者身上。死刑是党志军的唯一归宿,只想看到他被执行死刑。
一、在司法案件中做虚假陈述、提供伪造的证据,妨碍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志军在王佳佳法官审理的案件中,故意做虚假陈述和提供伪造的证据,妨碍案件审理,具体如下:
(1)党志军主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其当时穿在身上的皮衣受损,要求赔偿其该部分损失2899.5元。为了证明损害事实和损失数额,其向法院提交了花费2899.5元购买皮衣的网购截图和破损的皮衣照片。但是,事故发生当天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事故发生时党志军并未穿着其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网购截图中的皮衣。
(2)党志军主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其电动车损害,要求赔偿其该部分损失1800元。为了证明损害事实和损失数额,其提交了花费1800元购买案涉电动自行车的手写收据、电动车无法维修的手写证明材料。但是,党志军的雇主的证言及购车和修车支付凭证证实,案涉电动自行车是由党志军的雇主购买,事故发生后,该车亦是由其雇主花费75元进行维修,且未向党志军追偿修车费用。
(3)党志军主张赔偿其住院29天的医疗费等费用。但经法庭调查,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实际未住在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党志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党志军为了达到利用司法骗取他人钱财之不法目的,故意对法庭做虚假陈述和提供伪造的证据,妨碍民事案件的审理,王佳佳法官本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对党志军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但正义、仁慈的王佳佳法官仅是未支持其虚假陈述部分的主张,并对其余诉请进行了支持。党志军理应感恩王佳佳法官,但党志军却以极端的恶行回报了王佳佳法官的善行。
二、参考案例
案号:(2022)京0106司惩2号民事决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21)京 0106 民初 19149 号原告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某称其与被告孟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小轿车损坏,被告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6834元。庭审中郎某某称涉案车辆在三河市燕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产生维修费46529元,均为现金支付,对此提交三河市燕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进厂维修单;该法院在审理中向三河市燕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称涉案车辆未在其公司进行维修,其公司无涉案车辆的维修记录及缴费记录。该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如实向法院提交证据,并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郎某某向本院提交虚假的汽车维修单,伪造财产损害证据,在庭审中,经本院反复询问,又当庭做虚假陈述。上述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司法秩序,依法应予以惩戒。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郎某某罚款10000元,限于2022年4月20日前向本院交纳。
三、法律依据列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已被修订为上述第一百一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