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延明 24-12-26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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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Z段畑畑 说:“举报对童童的捐助,显然是有人硬要拖着此事来展示一种“同归于尽”的绑架策略,事件的性质已经从网络暴力向网络恐怖主义的方向在转化,也属实表达了枉为人的意思。

童童的事件非常清晰,这是个人捐助的经典案例,因为无论是受害者言行,以及捐助的过程等方面,它都以极其规范的操作,展现出优秀样本般的存在。”

对于沈夫人这段话不敢认同。

人的行为有两个评判标准,一是公序良俗,二是法律。@理记 张洋的募捐行为,应该按照这两个标准评判,即便是张洋的行为如何“高大上”,最终还是要接受法律的检验。

个人公开募捐是违法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只有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这意味着,个人或未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进行公开募捐是违法的。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于违法募捐的组织或者个人,民政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此,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现在的情况是,如果张洋没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他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那么,沈夫人所说的“极其规范的操作,展示出优秀样本般的存在”的依据是啥? 但愿,张洋取得了合法的募捐资格。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