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菲菲 24-12-26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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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凤城市人民法院
对于张汉杰幕后策划指使他人暴力殴打事件,我本来是想偃旗息鼓了,因为有了前一段时间媒体的关注与网友的支持,凤城公安机关突然主动联系了我,并抓了另外一个在逃人员——姚远。我随后向凤城公安局提出姚远并不是真正的凶手,真正的策划者是导演张汉杰。因为至少有三个证人的证言都证明“张汉杰在现场承认此事是他策划的,目的就是要给我个教训”。
本以为这件事在媒体和舆论的监督下迎来公平正义的结果——让真正的幕后策划者张汉杰绳之以法。但我还是太幼稚了。
凤城公安局对追究张汉杰责任一直采取推三阻四、程序拖延策略。
对此我向凤城市人民法院对凤城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
而令我意外的是——凤城市人民法院,以我“在此之前未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为由驳回了我的起诉。
对于这句话有两个知识点:
1)“在此之前未提出申请”
我在十四年前就向凤城市公安局凤山分局报案了,即2010年12月23日23时05分。现在是2024年12月26日,整整14年了,这难道不算在“此之前提出申请”吗?
2)“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不是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我的第一份报案笔录里就向公安机关明确陈述过张汉杰亲口承认自己是幕后策划者,这难道不算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追究张汉杰的责任吗?
既然以上两点都不成立,那“在此之前未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又怎能成为驳回我行政诉讼的理由呢?
另,对于凤城市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我已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后续结果会一一向大家汇报。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