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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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16次男子被控强奸等罪证据不足##专家称虐待罪并非绝对限于自诉#】12月27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成都女子两年遭遇多次家暴”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贺某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梅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379819.26元。
  12月25日,武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虐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当事双方主要围绕家暴次数、伤情鉴定意见和被告人家暴行为定性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
  《法治日报》记者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了权威专家。
  被告人贺某阳于2023年4月25日殴打致伤谢某梅的行为定性,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犯罪成立的客观条件来看,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人的身体健康,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是人的生命,在危害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唐稷尧指出,更为重要的是,两罪在犯罪成立的主观条件方面具有本质的不同,即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唐稷尧说,就故意伤害罪而言,行为人具有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心态,而在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具有的则是剥夺他人生命的心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贺某阳的行为客观上造成的是被害人身体的重伤非死亡;在主观上,基于两人长期存在婚姻家庭纠纷的背景,结合被告人施暴时的语言和具体行为方式、实施行为后为被害人购买止痛药并送被害人就医的举动等客观事实可以推定,被告人不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目的与动机,而只是意图通过暴力殴打教训被害人。因此,贺某阳的行为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小谢没有告诉,虐待罪不能公诉”。唐稷尧介绍,根据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虐待罪虽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并非绝对限于自诉。犯虐待罪,“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也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贺某阳与谢某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贺某阳长期多次对谢某梅实施家暴,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对其行为单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尚不足以全面评价其行为性质。故贺某阳及其辩护人所提贺某阳不构成虐待罪的意见不成立。
  记者了解到,谢某梅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除控告贺某阳故意杀人、虐待外,还控告贺某阳涉嫌强奸、伪造公司印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安机关针对性开展了侦查工作,但因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均未指控。
  2024年1月15日,谢某梅向武侯区法院提交申请,控诉贺某阳涉嫌串通投标。武侯区法院将申请转交武侯区检察院和武侯区公安分局,截至目前公诉机关未提交新证据,也未追加指控。详情↓(全媒体记者 杨傲多) http://t.cn/A6utGWa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