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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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家暴16次案被告人构成自首##家暴16次男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12月27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成都女子两年遭遇多次家暴”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贺某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梅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379819.26元。
  被告人贺某阳于2023年4月25日殴打致伤谢某梅的行为定性,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庭审中,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梅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贺某阳犯虐待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贺某阳犯故意伤害罪有异议,认为罪名不当,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贺某阳的供述、谢某梅的陈述、证人证言、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认定贺某阳主观上有伤害谢某梅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拳打脚踢殴打谢某梅的行为,致谢某梅全身多发损伤,其中重伤二级四处、轻伤二级五处、轻微伤一处,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一处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查,现有在案证据显示,贺某阳与谢某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存在婚姻家庭纠纷,贺某阳多次对谢某梅实施家暴。贺某阳2023年4月24日晚找到谢某梅,并将谢某梅带至酒店房间,意在求和,事前无明确的致死谢某梅的动机。
  在酒店房间内,谢某梅被打后央求送医,贺某阳网购了止痛药,后又拨打120求助,通知公司驾驶员开车到酒店接人并送至医院,客观上有实施救助的行为,尚无证据证实贺某阳在事中有杀害谢某梅的目的。
  谢某梅提出贺某阳为了杀人,在事后故意拖延送医。法院经查,谢某梅事后到医院救治时经检查外伤并不明显,结合多名证人描述“检查发现谢某梅只是手指有外伤,肚子上有淤青,双前臂有淤青,其他无明显外伤”“身上有抓痕和少量血迹”等,不能排除贺某阳基于外伤不明显而对谢某梅伤情的严重程度存在误判,更不能证实贺某阳为置谢某梅于死地故意拖延送医。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贺某阳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谢某梅及其代理人所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犯罪成立的客观条件来看,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人的身体健康,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是人的生命,在危害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唐稷尧指出,更为重要的是,两罪在犯罪成立的主观条件方面具有本质的不同,即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唐稷尧说,就故意伤害罪而言,行为人具有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心态,而在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具有的则是剥夺他人生命的心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贺某阳的行为客观上造成的是被害人身体的重伤非死亡;在主观上,基于两人长期存在婚姻家庭纠纷的背景,结合被告人施暴时的语言和具体行为方式、实施行为后为被害人购买止痛药并送被害人就医的举动等客观事实可以推定,被告人不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目的与动机,而只是意图通过暴力殴打教训被害人。因此,贺某阳的行为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贺某阳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庭审中,双方也各执一词。法院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以及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2023年4月25日8时许,谢某梅对外呼救,酒店装修工人到达案发现场,要求开门并告知对方已报警。8时左右,贺某阳电话告知晋阳派出所民警其又把老婆打了。8时35分许,处警民警到达酒店了解情况后,告知贺某阳先将谢某梅送医,再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当日下午4时许,贺某阳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4月29日,民警接报警后到贺某阳所在公司将其带至公安机关。
  关于被告人贺某阳及其辩护人所提贺某阳故意伤害罪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贺某阳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以及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贺某阳供述等证据证明,贺某阳在酒店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主动将自己的行为告知民警,在将被害人谢某梅送至医院治疗后,亦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其致伤谢某梅的情况,系自动投案。贺某阳归案前后,对殴打致伤谢某梅的主要事实供认不讳,其故意伤害犯罪构成自首。对贺某阳及其辩护人所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是,贺某阳故意殴打谢某梅,致谢某梅全身多发损伤,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后果及悔罪态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家暴16次男子被控强奸等罪证据不足#(全媒体记者 杨傲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