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认定家暴16次案中5次暴力行为##家暴16次案中为何不启动伤情重新鉴定#?】12月27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成都女子两年遭遇多次家暴”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贺某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梅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379819.26元。
被害人谢某梅主张其遭受16次家庭暴力,对于其中证据确实、充分的事实,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具体包括被告人贺某阳实施的4起虐待罪事实和1起故意伤害罪事实:
2022年1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贺某阳殴打已怀孕的谢某梅,致其头面部软组织擦挫伤。2022年9月,贺某阳与谢某梅因家庭经济琐事在车上发生争吵,贺某阳用刀柄敲击谢某梅头部,致谢某梅额顶部皮肤裂伤。2022年10月,贺某阳冲进谢某梅暂住的朋友家中打骂谢某梅。2023年4月,贺某阳因不满谢某梅穿着打扮,在饭店内将热菜汤泼向谢某梅,致其身体多处被烫伤。
2023年4月25日凌晨,因不满谢某梅提出离婚,被告人贺某阳找到谢某梅后将其带入一家酒店房间内,其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贺某阳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谢某梅胸腹部进行殴打,造成其腹、胸、腰等多处损伤,致其受重伤。
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唐稷尧认为,本案有关“家暴”的事实,除了2023年4月25日那次已经被按照故意伤害罪单独提起公诉以外,其他“家暴”事实已整体被检察机关纳入虐待罪提起公诉。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将在法庭上具有相对充分证据证明的除4月25日故意伤害之外的4次家暴事实予以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也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2023年4月29日,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物证鉴定室依据“两院三部”发布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谢某梅出具《法医临床检验材料审查意见》,表明“根据现有病情资料,谢某梅所受损伤达到重伤二级标准,待病情稳定后进行伤情鉴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对谢某梅左肾伤情补充鉴定以及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故法院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同意并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充。对谢某梅的伤情鉴定,庭审记录在案有3次:
2023年5月8日,经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谢某梅腹部损伤达到重伤二级标准。
2023年11月29日,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谢某梅被他人殴打后致全身多发损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和轻伤二级。
2024年8月26日,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谢某梅伤残等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七级,两处九级,一处十级。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提出,原告谢某梅的第二次伤情鉴定没有公安机关的批准和委托,并且跨地区去北京做鉴定,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参考鉴定。同时提出,“贺某阳说谢某梅在婚姻存续期间服用过肾损伤药物”。
法庭当庭视频连线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人,鉴定人出庭进行说明并接受公诉机关、原告代理人和审判长的询问。
“小谢做了4次检查,各项指标呈波动性表现,但没有达到持续性严重下降的情况。”鉴定人当庭表示,对谢某梅的检查显示,她的左肾功能没有完全丧失,功能有部分受损、存在障碍,但没有达到重度下降,依据评定标准,谢某梅肾功能损害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鉴定人进一步补充说明,去年11月29日鉴定时,谢某梅左肾有恢复性表现,内生肌酐清除率达不到轻伤一级的程度,所以评定为轻伤二级。
记者了解到,谢某梅以左肾伤情加重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交近期医疗检查结果。为充分保障谢某梅的合法权益,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法院函询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并移送谢某梅提交的相关医疗资料,该所出具答复函,根据答复函意见,谢某梅近期医疗检查结果对原鉴定意见中的鉴定结论并未构成实质性影响,故法院认为无重新鉴定必要,不同意启动重新鉴定。#专家称虐待罪并非绝对限于自诉#(全媒体记者 杨傲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