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不一定是赔,更不能等同于违约责任,所以不是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损害赔偿”,不应当望文生义,排除在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外。
二、索赔是翻译来的,fidic合同里英文原文是“claim”,虽然可以翻译为“索要、索取”,但从fidic合同文本原意来说,翻译为“主张”“要求”更为合理。因为“赔”字在汉语里容易被理解为赔偿。
三、索赔也一样包含人材机、企业管理费、税金,一定情况下还包括合理利润,与住建部关于建安费用组成项目的规定一致,所以纳入优先权赔偿范围无法律障碍。
四、索赔的事由很多,并不一定都可以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例如,停工期间承包人雇佣保安看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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