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蔻二月俏枝头 24-12-30 15:20

#小谢遭受16次家暴# 关于贺忠阳家暴事件
两年家暴小谢16次,在小谢自述中提到肠子被打爆,左肝被打烂,肋骨被打断,左肾几乎被打没,全身21处受损,终身只能佩带粪袋生活。而且在警方插手后恶意蔑视小谢求生欲望,导致小谢最后送医,得到了医生“最多只能活20分钟”的宣判。这次一审判决能够明显看出地方法院对于贺忠阳的判决并未考虑到此次案件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可以说是轻判。
贺忠阳以残忍手段致使小谢严重残疾,当符合高院对于故意伤害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重型判决,而非此次判决中的9年。虐待罪中亦提到致人重伤应当判决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此次判决的一年。在社会大众如此关注,造成重大社会恶劣影响,考虑社会稳定因素,此案应当考虑重罚,或者其中罪名顶格处罚。反而这两项罪名都未采取较重刑法,使大众对于社会道德考量和司法公正的影响都是极其负面的。
在查阅相关案件判例中,发现18年检院就发布有关虐待罪法定刑配置须轻重结合的研究文章,在文章中提到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最低刑差异基本符合比例原则,但法定最高刑相差三年,不具有信服力。故意虐待致人重伤,已严重破坏了家庭成员之间相敬相爱的亲情基础,两罪之间法定最高刑的差异,对维护婚姻和谐稳定已没有实质意义。对于手段残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考虑视重处罚。
司法改革任重道远。国情是在不断变化当中的,基本法也不是死的,应该及时跟进实事要求、民情民意,颁布立法解释,调整基本法适应性,针对部分可以考虑顶格适用性。特别是贺忠阳事件中事件中体现的被遗漏的司法公正性、执法公正性问题,审判权力运行是为了维护权利么?如此恶劣社会影响,最高院和最高报是否可以像上次某猫跳河事件一样站出来,做出让民众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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