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晓世界
24-12-31 13:25

最近看到一位作者在作品里晒出了某地检察院提供给当事人的《检察监督复查申请书模板》。这份模板的最后注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确有必要复查的。根据本条的规定,该项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进入复查程序,不属于当事人申请复查的范围。”

显然,该检察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126条)中的第六项“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并不属于当事人申请复查的范围。

那这个“第六项”规定真的不属于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复查的范围吗?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上述监督规则第126条已经明确写明本条规定的主体是当事人,且“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可见,监督规则第126条第一款规定了六项检察监督复查条件,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只要符合以上六项条件之一的,即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查申请。

而从上述这份某地市检的监督复查申请模板的内容上看,某地市检已将监督规则第126条的第六项排除在当事人申请复查之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院会在接到当事人提出的监督复查申请后,把第六项“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排除在复查申请条件之外。本人两年前向某检察院提交的监督复查申请,就因提出的复查理由为第六项而被拒收。无独有偶,最近一位抗诉再审律师的作品中也提到了监督规则第126条第六项被很多市检排除在复查申请条件之外,但她代理的两个案子却都是以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为申请监督复查的理由,分别向最高检和某市检提出了监督复查申请,目前均被受理。可见,这个“第六项”只要达到一定的条件,当事人是可以依此项规定向上一级人检察院申请复查的。

本人认为,依据立法本意,监督规则第126条第六项的“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属于当事人申请监督复查的范围。只要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证明原裁判可以被推翻,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申诉控告检察的部门就应当依法接收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在进行初核后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检察监督##检察监督复查#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