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今天收到的一个胜诉判决提出一个关于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提问:在有关建设工程的案件中,借用资质或者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若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或者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予以排除的法律逻辑是什么?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