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谈到狗啃的卷宗。普及点儿法律知识。
按照证据法的相关要求,境外证据在境内使用,需要经过当地公证(表明与原件相符),再经过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表明公证机关具有资质且程序符合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公证时,必须进行封口,防止使用者对材料的剪裁。公证针对的是整体文件,其中必然有这样的表述,如有拆封、剪裁则不对文件真实性负责。
按照正常的程序,在生命权纠纷案中,江某莲及其律师应当提供完整的公证材料。在法院的主持下,拆封、查验、复制。
众所周知,这份公证文件中有些对原告的主张有利,有些与原告的主张冲突。因此,江某莲的律师还是选择了私自拆封,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材料提供给法院(图一)。
这么做本无可厚非,只不过提供给刘鑫律师一次技术性击倒对方的机会(TKO),即以证据失去完整性为由,认为公证失效,证据因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而不应被采纳。很可惜,刘鑫的律师太水(据说胡贵云也是后来临时接手),刘鑫自己又不上心(对于其中内容基本没仔细看),反而认可了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蠢之又蠢的错误)。
其实法院对于证据是由要求的(图二),结果很水的律师根本看不到机会,反而一头栽进对方的坑里。
等到二审乃至申诉,算是提供给法院操作的空间,即对于一审已经被认定的证据不再进行审核。于是就出现了可笑的图三,以所谓不是“故意制造虚假证据”为由,驳回申诉。说句实话,人家就是在说,尽管你们提供的证据有效,江某莲一方提供的证据有很大瑕疵,谁让你们一审认可了呢,活该你们倒霉。
好律师有好律师的作用,刘鑫一审的律师太水,不仅没有很好的抗辩,反而主动跳进坑里。对方是非常强大,但是以弱胜强又不是没有事例。自己不努力,给机会也没用。无论我们如何抨击法院判决,“没有一处适用法律得当”,也无法掩盖自身存在的问题。
我们无法彻底改变环境,但是可以改变自己,这样才能抓住机会、把握机会,成就自我。
算是一点儿年末分享,祝大家来年都有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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