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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如果非常重视对某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可能会有至少两个表现。一个是组织专项打击,一个是从法理上调整犯罪构成要素,放宽打击面。
电信诈骗,尤其是跨境电信诈骗,是我国近几年严厉打击的重点对象。
2021年,“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中明确表示:“是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特别是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
电信诈骗,说白了还是一种诈骗行为,在实践中仍然是归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处理的。在经典的诈骗案中,比较容易查明犯罪数额,所以一般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很注重将犯罪数额或者数量作为考量标准,但留了一个“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兜底标准。
但电信诈骗,有着多重倒手、很难溯源查清某件具体诈骗案数额的特点。针对这种新情况,《意见二》规定: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这种做法,其实就是将专项打击的刑事政策和具体刑法条文有机结合,找出一条逻辑通路,既实现了对某些重点罪案的专项打击,又于法有据。
关于调整犯罪构成,实现专项打击,更经典的例子,是“帮信罪”的设立。“帮信罪”的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什么这个新加的罪名很值得重视?因为根据刑法的常规理论,帮助别人犯罪,也有可能构成犯罪。比如张三杀人,李四帮着买刀,或者帮着放风,最后张三杀人既遂了,李四也可能构成张三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罪名仍然是故意杀人罪。
既然常规刑法理论,已经在打击犯罪分子的帮凶了,为什么还要专门设立罪名?
因为根据常规理论,帮助犯虽然也可能定罪量刑,但它是个从属性的角色。它的成立,需要取决于真正动手杀人的张三。比如张三没有杀死别人,或者中间幡然悔悟放弃了,帮忙买刀的李四顶多也只能算成犯罪未遂,甚至可以无罪。
但刑法为了提高打击力度,把单独的帮助行为定成一个独立罪名后,它就不用再取决于到底被帮助的电诈犯罪是否既遂了。只要帮,就已经构成这个帮信罪的既遂了。这种把帮助犯罪或者预谋犯罪单独列成正犯罪名的,只有在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等罪大恶极的犯罪门类里,才经常出现。帮信罪的设立,体现了打击电诈犯罪的钢铁国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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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