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最帅的前法官
25-01-08 17:21

近期遇到的一个案例,鉴定人以承包方没有提供双方认可的停窝工期间人员数量、工种等资料,法院没有明确计算方法等理由,出具了“暂不予计算”的“鉴定意见”。
​话说,如果承包人能够提供上述资料,则裁判者只需要结合承包人提供的工资支付凭证即可自行计算停窝工期间的人工费损失,还需要申请鉴定么?法官如果懂停窝工损失的计算方法,还需要委托鉴定么?
​当前停窝工损失鉴定面临的困境:一方面,承包人几乎无法提供双方认可的现场人员、机械的记录,但可以举证停窝工的事实确实发生及天数,于是试图通过申请鉴定,来缓解举证困难;另一方面,鉴定人出于谨慎,往往不愿意在承包人提供资料真实性尚未得到法院确认之前,对停窝工损失出具鉴定意见,哪怕是推断性意见。而法官又把鉴定机构没有出具鉴定意见,当成停窝工损失事实认定难带来的审判压力转移出口[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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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