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监察委员会与眉山市监察委员会“如此为人民服务,如此担当”!)
仁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杜同金),在依法执行(2023)川1421执恢15号案件时,电话告知股东(李建如)受到仁寿县官员,与禾加镇官员的插手干预,导致正常的执行案件,在2023年9月无故中止拍卖至今!
导致刘仕于、梅建忠(当年本人还借资2万给他,至今还有一万未归还)、张兴文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垫资建设的房产,早已在2015年10月竣工验收并交付开发商售卖(大部分已经售卖),而开发商以没有钱支付三人工程材料款,农民工工资,拖欠至今。
通过仁寿县法院强制执行,以39套门面房,4套住房抵尝给三人!2022年7月法院第一次拍卖,开发商以拍卖房涉及到了百姓安置房为由提出异议,中止拍卖后,法院作出驳回开发商的裁定。2023年9月仁寿县法院恢复拍卖程序。
拍卖程序恢复后,执行法官在2024年12月4日、18日,多次电话告知股东(李建如,有电话录音为证):有仁寿县官员与禾加镇官员打招呼,称拍卖房产涉及百姓安置房,不允许拍卖! 法官不得已中止拍卖程序。法官无奈之下要求李建如往上反映,希望能够推动正常的司法拍卖程序。
2024年12月18日我和刘仕于,李建如等股东…依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拿着资料到仁寿县监察委员会实名举报,要求仁寿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职进行调查处理。
进大门前,工作人员要求我们把手机放在门卫室集体保管。见到未佩戴工作证的工作人员,询问工作人员姓氏名谁?工作不予告知。
说明来意后,工作人员告知,“我们都受他们管理,我们怎么去调查他们呢!”我说这是你们的职责,应该去调查!工作人员给一个女领导打电话,电话里告知工作人员,不能收我们的举报资料,要求我们到眉山市监察委员会举报!举报无果!
19日我们多人亲自到眉山市监察委员会举报,两位未佩戴任何工作证(牌)的女工作人员?在接待室接待了我们!
首先要求我们把手机放在柜里保存,我们要求二位姓名,职位,可二位工作人员拒绝告知! 我说明来意后,工作人员拒收举报资料,在我的普法,据理以争后,工作人员才勉强收下材料,并表示转交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我们要求出具《举报受理告知》,工作人员表示从来没有出具过!
2025年1月5日,当事人再次前往眉山市监察委员会询问处理情况和举报,眉山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称,已经交给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待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以后,将信息反馈给监察委员会后,再依法处理!
《监察法》第二,三章明确规定了,举报事项属于眉山市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可眉山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要等法院调查信息反馈后,再予以处理。
另外:工作人员明确要求当事人告知(是哪位官员插手了司法案件),告知以后才能去调查! 举报资料,录音和录音对白体现非常清楚。监察委员会只要对法官,杜同金进行依法询问便知,可工作人员就以官员不明确不予以履职!且仍然拒绝出具《举报受理告知书》。
眉山市监察委员会大门口写着“忠诚、干净、担当”;接待室还写着“为人民服务”!在此我们所有的当事人真不敢相信你们打出的口号!!!
依法履职有那么难吗?工作人员不佩戴工作证(牌),不告知举报人姓氏名谁?这正常吗?你们把所有当事人手机集体保管,那条法律赋予了你们的权利?不向举报人出具《举报受理告知书》,符合程序吗?百姓如何监督你们依法履职,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