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停窝工损失,对实务中施工单位无法提供经双方认可的资料的情况,在鉴定人无法精准计算损失数额的情况下,委托人是否可以要求鉴定人依据现有资料进行“推断”?例如,承包人可以证明停工时的形象进度、工作界面的,能否依据定额含量,测算正常施工条件下现场所需工人数量、机械数量?
个人观点:从裁判者角度和技术角度,并无不可,因为依据现有证据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断”,本来就是裁判者的日常工作,为啥不能用在鉴定工作中?从技术角度,也是可以实现的。无非是测算出的数据如何运用的问题,最终需要裁判者进行一个酌定。而对数额较大的停窝工损失进行酌定,会对裁判者形成很大压力,这才是停窝工损失认定难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
从承包人角度,裁判者以鉴定人“推断”出来的停窝工损失数额进行酌定的结论虽然可能与实际损失不符,但总比没有强。
从发包人角度,停窝工是客观事实,由其承担适当责任,并没有损害其利益。
说到底是个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我主张我的损失是100并进行初步举证,对方仅是否认但不提出自己的主张也不举证,现在具体损失数额真伪不明,如果对我主张的100元全部不予支持,我承担的不利后果就从损失数额不能成立变成了索赔主张不成立,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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