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规则适用疑难问题及参考观点
合同中关于保证金、预付款、押金、诚意金等没收、双倍返还的约定,在表述上类似定金规则,且实际按约交付款项的,如何处理?
参考观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用途是定金的,不能适用定金规则,但可以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尽管两者裁判结果相同,但法律规则适用和裁判文书说理不同,不能相互混淆。
已支付的定金在合同生效后,转化为合同价款,在出现严重违约情形时,能否要求适用定金规则?
参考观点:定金的作用是对债的担保。以买卖合同为例,如果认定定金抵作价款后即不能再适用定金规则,定金基本上不具有任何约束出卖人的功能,这对买受人显然有失公平,也不符合当事人约定定金作为双方履行合同担保的本意。因此,对于未特定化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的,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不再作为定金,依然可以继续适用定金规则。例外情形:如果从合同内容上确定为立约定金的,立约后,目的实现,不再具有担保功能;从合同内容上确定为成约定金的,成约后,担保事项完成,不再具有定金担保功能。这些特殊情况下,出现违约行为的,可以通过适用合同违约的其他规则处理纠纷,对能否在案件中适用定金规则要结合案情仔细斟酌。
合同条款中有定金约定,但未约定为解约定金或未实际交付解约定金的,能否参照解约定金规则,行使合同解除权?
参考观点:当事人约定定金性质为解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张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张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明确约定定金性质为解约定金的情形下,违约方可以主动适用定金规则,不需要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这是基于当事人的有效约定。在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为解约定金或者没有实际支付解约定金等情形下,解约定金未生效,不能要求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
守约方同时主张定金罚则与合同继续履行时,如何处理定金罚则与继续履行的关系?
参考观点: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在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的同时适用定金罚则是不妥当的。理由是定金罚则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情形,适用的前提是根本违约,不适用于合同主要目的未受影响的一般违约情形。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在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的同时适用定金罚则是不妥当的。如果当事人对继续履行和定金罚则同时提出主张,人民法院应告知其选择其一,并且在当事人拒绝选择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连续多个当事人相同、标的物种类相同的连续性、批量性合同中,首个合同定金有效的,其他合同能否适用首个合同中的定金规则?
参考观点:其他合同不能当然适用定金规则,如果双方连续签订的合同并不混同、履行期限不一样,有可能是相互独立的合同。应严格遵循定金生效的规则,不能当然视为一个整体来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对于连续的合同有争议的,为平衡利益,特殊情形下,可以按照违约程度和违约部分占合同标的额的比例,酌情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中无定金条款,但实际交付款项的,如何结合收据等证据认定定金?
参考观点:如果收款人出具的收据、付款人的付款用途附言、聊天记录、备注等表述中有“定金”字样,一般可以认为定金生效;如果写的其他用途,不能当然视为交付定金;如果只有款项,没有具体用途的,应结合合同条款和案件事实认定。复杂情形在于:只有一方确认定金的,根据“单方承诺只能约束签署方”和“默示需有约定或法定”的原理,可以约束出具收据的一方,但未必一定能约束另一方,要根据具体案情结合有效证据判断双方当事人对定金条款的理解和认识。
涉及不法原因给付的合同中定金规则如何适用?
参考观点: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不法的原因而为的给付行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应认定为无效。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无效。民法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基于严重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目的所付定金,当事人已经将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合同无效后,定金返还请求权也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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