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5-01-10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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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现了一份刑事判决书,一审被告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检察院提出一年零三个月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一审判决作出后,检察院以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一年零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肇事后逃逸,虽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达成刑事和解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原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未能综合考虑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肇事逃逸的从重情节,导致量刑畸轻,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同时提出:于都县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如曾某斌交通肇事案、陈某交通肇事案)均给予了更重的刑罚,原审法院对胡某明量刑畸轻,适用刑罚明显不当,请求二审依法纠正。

一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在二审时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于都县人民法院采纳该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对其判刑后,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没有理由,且有违诚实信用及损害司法权威。

二审法院认为:与同类型案件相比,原公诉机关以及原审法院均未能全面考虑到胡某明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及情节,导致量刑畸轻,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后,又以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该行为虽有损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但原审法院采纳原公诉机关提出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确属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本院对原审被告人的量刑予以适当调整,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真的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采纳量刑建议要抗诉、不采纳量刑建议也要抗诉:

1.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即“被告人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却是可以加刑,因此二审法院在原判刑期的基础上加刑五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除非量刑建议具有除外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且认罪认罚下的量刑建议是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双方“你情我愿”的事情,一审法院予以尊重结果却被推翻,实在没有道理。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2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除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外,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议。然而本案中检察院随意反悔、变更量刑建议,提出抗诉要求加刑,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破坏认罪认罚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当被告人再次面对检察院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建议时,任何人心里面都会嘀咕“检察院究竟说话算不算话”。

即使如检察院所述本案存在量刑略有不当,但个案与个案之间具有不同之处,且相较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一审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后,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加刑对于司法公信力和认罪认罚制度的冲击,维持原一审的量刑可能是更好的结果。当实现个案的正义和维护制度的正义产生冲突时,毫无疑问应当维护制度的公信与正义。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