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5-01-10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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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给这位当事人的律师费报价为X万元,今天这个当事人说委托代理合同中可以把律师费签订为Y元、私下按照Z元给我,(X>Z>Y),我严厉拒绝、别给我搞这些有的没的。虽然律师行业内部有管理费存在,但是我们事务所的管理费在返还归档费后严格意义上说并不算高,并且司法局、律协严令禁止律师私自收取律师代理费,违者罚款、停止执业、中止会员权利或者取消会员资格,我没有必要冒着那么大的风险陪着当事人玩。另外,就Z与Y之间的差值,还不够我的律师证壳子,除非我脑子不清醒陪着当事人搞东搞西。

提醒各位执业同行以及当事人,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一律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律由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

根据《律师法》(2017修正)第二十五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发通〔2018〕58号】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第二十二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修订)【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修正)【司法部令第142号】 第四十七条、《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九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修正)第十五条的规定,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即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当事人开具合法票据,承办律师不得向当事人私自或者直接收取律师费,应当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

根据《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修订)【律发通〔2017〕14号】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律师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违反前述规定的,由律师协会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可以责令会员向委托人返还违规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