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5-01-12 13:54 微博认证:2024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情感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看了一个案例,涉及在诉以及判决未定情况下宣传“胜诉在即”等不实信息,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我是在公众号知产宝上看到的,感兴趣的建议去这个公众号上看原判决。

二审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 73 民终 1581 号
基本案情:欧亚惠通公司与某威滤业公司、某洁科技公司均是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为巩某艺。
2021年6月,案外人张某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欧亚惠通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该案件当时尚未有任何审理结果,但某威滤业公司、某洁科技公司、巩某艺通过多个社交平台恶意向各大主机厂、代理商、农机手宣传已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欧亚惠通公司专利侵权,并宣传胜诉在即,欧亚惠通公司即将承担5倍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后果,并威胁各大主机厂、代理商、农机手如使用欧亚惠通公司产品,同样要承担5倍的赔偿责任。
欧亚惠通公司认为,作为同业竞争者的某威滤业公司、某洁科技公司、巩某艺身份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其在发表相关言论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未经法院终审认定的情况下对相关事实进行误导性评价,已超出其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具有的客观、合理正当的范围,相关评论亦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某威滤业公司、某洁科技公司、巩某艺的上述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威滤业公司、某洁科技公司、巩某艺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欧亚惠通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市场销售,给欧亚惠通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商誉及经济损失。故欧亚惠通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商业诋毁纠纷诉讼,要求判令某威滤业公司、某洁科技公司、巩某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并在相关平台上消除影响。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意见。法院认为,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应当从相关信息是否系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以及欧亚惠通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商业利益是否受到损害进行分析。
某威滤业公司、某洁科技公司及巩某艺在侵权诉讼尚无定论的情况下,通过宣传册以及各种社交平台等渠道大肆宣传“胜诉在即”“已经到了在开庭确定赔偿额与惩罚性5倍赔偿阶段”“仿品”等表述已明显超出合理范畴,且未举证证明上述表述具有事实依据,具有虚假性和误导性。
事实上,涉案专利后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相关诉讼被法院驳回,虽然涉案专利尚在司法审查过程中,但足以佐证相关表述缺乏事实依据,可以认定属于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
同时,某威滤业公司、某洁科技公司及巩某艺还宣称“所有的销售人员,希望你们听到正义的声音,能够认识到售假的性质和严重性,及时认清仿冒伪劣厂家的真实面目,及时止损”等内容,暗示欧亚惠通公司的产品系侵权产品,该表述无事实依据,具有通过不正当手段打压竞争对手的意图。
相关客户在信息不明的情况下,难以自主判断欧亚惠通公司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从而损害欧亚惠通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交易机会。

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
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行为人具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相对人商誉的损害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或者过失,

看一下本案里原告主张的金额,原告欧亚惠通公司认为,某威滤业公司、某洁科技公司、巩某艺通过多个平台恶意诋毁欧亚惠通公司,严重影响了其生产经营及市场销售,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商誉及经济损失。因此,欧亚惠通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商业诋毁纠纷诉讼,要求判令某威滤业公司、某洁科技公司、巩某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并在相关平台上消除影响。
但是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欧亚惠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合理许可使用费等因素确定。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其中一万元通常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哭了,这么复杂的案件,这个标的额,只能收这么点律师费,不知道有没有风险?)

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实务建议很多。我们经常看到很多律所会利用在诉案件的披露达到给当事人进行宣传的目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是个人,请注意保护个人信息。比如曾看到物业把业主的判决书发到群里,上面有完整的业主个人信息,这就涉及侵权。当然法人主体不存在这个问题。
2.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全面性
在公开司法裁判文书时,应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公开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隐瞒或忽略不利的部分,也不能随便截取或断章取义,避免误导公众。
3.少用主观色彩词语,比如本案里的“正义”或“假货”等,而应该客观描述,此外还要指出案件的当前状盖棺定论,当然终审除外。
总之就是保护个人信息,以及客观、全面地披露文书,少用主观的贬损的词语等。

发布于 江苏